北京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相关法规,北京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 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经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2.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当月工资计算。
3.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为单位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
1. 职工个人每月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 单位每月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
四、住房公积金扣除下限
1. 职工个人每月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5%。
2. 单位每月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低于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0.5%。
五、其他规定
1.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计算。
2.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当接受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北京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为职工个人每月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单位每月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同时,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当接受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