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房职工如何提取办理公积金?

时间:2024-10-06 作者:admin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支付租金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单位应当自收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职工和单位。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和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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