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 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 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 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死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8.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提取材料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购房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购房发票或者建设工程结算发票;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卡。
2. 租赁住房的:
(1)租赁合同;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卡。
3.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卡;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4. 离休、退休的:
(1)离休、退休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6. 出境定居的:
(1)出境定居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2)申请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8. 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取流程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2. 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申请人收到划款通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伪造、变造。
2.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住房公积金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遗失,应当及时补办。
4. 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5. 如有疑问,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