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4. 离休、退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6. 出境定居;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取材料
1. 提取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4. 贷款合同或者还款明细;
5. 租赁合同;
6. 离休、退休证明;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8. 出境定居证明;
9. 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流程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单位审核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资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 申请人收到提取资金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提取时限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提取,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提取,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4. 离休、退休的提取,自离休、退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6. 出境定居的提取,自出境定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自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五、提取额度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
2. 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提取,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和利息的80%;
3. 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提取,按照实际租金支付;
4. 离休、退休的提取,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
6. 出境定居的提取,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
7.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
六、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伪造、变造;
2. 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取资格;
3.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提取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4.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