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缴存办理指南
一、前言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办理条件
1. 单位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 单位已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单位已按照规定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办理材料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 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7. 职工工资条或银行流水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 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设立公积金账户的申请。
2. 公积金中心审核单位提供的材料,确认符合设立公积金账户条件的,予以批准。
3. 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立公积金账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 公积金中心为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5. 单位每月按时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情况报送公积金中心。
6. 公积金中心对单位报送的缴存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情况报送职工所在区县社保局。
五、办理时限
1. 单位申请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后,应当自次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 公积金中心对单位报送的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办理地点
北京市各区县公积金中心。
七、办理费用
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法律责任
1. 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单位虚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指南解释权归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